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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不经抵押权人同意也可转让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双方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人大多情况是对自己最重要的动产或不动产设立抵押,而在转让这些抵押财产时,根据现行《物权法》的规定,就受到了需要抵押权人同意的限制,容易引发纠纷。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规对此做了调整。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律师解读
根据该条款可以看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不经抵押权人的同意转让抵押财产,且转让合法有效,只需要通知抵押权人即可。即使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也只是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而在之前的《物权法》规定的是,除非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否则债务人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这就会造成即使抵押人的其他财产足以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抵押人也不能未在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转让抵押财产,抹杀了抵押人的自由。
当抵押人将不需要登记的抵押财产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如果依照《物权法》,则转让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侵害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民法典》对此做的修改一方面维护了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另一方面在抵押人拥有足够多的财产从而不可能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时,维护抵押人的财产自由。
同时,也可以避免部分抵押权人恶意阻止抵押人转让财产,促进公平。 |